对海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 对海关行政除服不服,包括对海关作出的罚款、警告、没收货物、追缴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取消报关资格等。
2、 对海关作出的收缴行为不服。
3、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如扣留走私嫌疑人。
4、 对海关作出的强制措施不服,如扣留货物、运输工具、账册、单证等。
5、 对海关收取担保的行为不服。
6、 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如税款强制措施等。
7、 对纳税争议不服,如归类、审价、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汇率、减免税、追补税等。
8、 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不服,如申请设立保税仓海关不予批准等。
9、 对海关检查和查验行为不服,如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有关场所,查验货物、物品等。
10、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如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货物、责令改正、责令拆毁等。
11、对海关作出的稽查决定不服。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不服,如企业由A类管理降为B类管理等。
13、对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
14、对海关办理报关、货物放行等行为不服。
15、对海关违法收取滞纳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服。
16、对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17、对海关没有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行为。
上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中,除纳税争议的事项外,当事人都可以直接起诉。对于纳税争议事项,当事人需先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