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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实施人身扣留不同于普通刑事、行政扣留的特别规定
1、可以实施扣留,但不得送入扣留室的对象。 答: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扣留,应当自被扣留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4小时以内查问完毕,且不得送入扣留室
2、实施人身扣留的时限规定
答: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对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1)拒不配合海关调查,陈述的事实与海关掌握的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明显不一致的;
(2)经调查发现走私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有团伙走私犯罪嫌疑的;
(3)经多名证人指证,仍拒不陈述走私犯罪行为的;
(4)有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走私犯罪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5)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 以上规定的时限应当自走私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至被海关解除扣留之时止。海关工作人员将走私犯罪嫌疑人带至海关所用路途时间不计入扣留时间。
3、对于紧急情况下实施现场扣留的程序规定。
答: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的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口头批准,
(2)在返回海关后4个小时内补办手续。
(3)扣留起始时间自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带至海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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