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展示
海关稽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海关稽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1、海关实施稽查是否应当事先通知被稽查人?
答: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1)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
  (2)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
  (3)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海关径行稽查的,应当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
 
2、海关稽查人员要求在非被稽查人所在地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条件和规定。
答:(1)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
        (2)经被稽查人同意;
        (3)应当填写《账簿单证调审单》,由双方清点、核对后在《账簿单证调审单》上签字、盖章。
 
3、海关封存被稽查人帐簿、单证的资料的有关规定。
答:(1)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经海关关长批准,
       (3)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海关工作人员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应当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加贴海关专用封志。海关工作人员和被稽查人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5)按照规定封存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货物,经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并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
 
4、稽查组实施稽查后被稽查人的权利。
答:(1)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
  (2)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3)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